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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宪法考研真题题库视频网课!

来源:火狐体育下载 日期:2024-02-20 13:28:09 浏览量:21次

  参考资料:周叶中《宪法》(第3版)精讲【教周叶中宪法考研真题题库视频网课!

  公民的财产权意味着: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

  保护财产权历来为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跟着社会持续不断的发展,我国公民财产权的范围不断扩大,

  2004年对宪法做修改时,把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制度体现在宪法第十三条: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对于每一个公民而言,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财产权为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门槛。财产权为人们独立人格的形成奠定基本的物质条件。

  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修改宪法。在我国修改宪法的实践中,通常由中国中央委员会首先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接受,再向全国人大提出正式的宪法修改草案。

  审定是指有权机关审查修宪提案的内容,对是否修改作出决定。如果否决修宪提案,则宪法修改程序不能接着来进行。理论上看,这一程序并非必要程序,而我国的宪法修改程序也没有规定此程序。

  宪法修改提案通过后,由指定或法定的国家机关对修宪提案所涉内容做具体的拟定。这一过程明确宪法条文如何修改。在实践中要注意贯彻公开、民主的原则,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使草案获得广泛的民众支持。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现有此项职权。

  对于起草完毕的修改草案提交立法机关或全民进行表决,由其决定是不是通过该草案,使其成为宪法修正案。各国宪法对议决都规定了比一般法律议决较严格的程序,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改草案的通过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公布是修改宪法的最后程序,也是必经程序。未经公布的宪法修正案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公布一般是由法定公布机关通过法定方式使其为公众知晓。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在实践中,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

  制宪权主体,即宪法制定权的拥有者、所有者,是宪法制定权的归属。制宪权主体是制定权得以运行的主要的因素,它直接关涉到宪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是国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宪法制定权主体实际上取决于国家权力或者说国家主权的归属。国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是现代宪法发展的基本特点。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享有主体,但它并不代表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行使制完权。

  宪法的价值是指宪法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很好的满足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需要或实现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目标的内在规定性。宪法价值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①包括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即目的性价值;②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③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宪法价值三方面含义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共同构成宪法价值的完整内涵。

  ①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人权的内涵。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了生命、自由、平等、安全、反抗压迫和追求幸福等是人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随后各国宪法均以不同方式确认了人权的这些基本内容;后来,许多国家的宪法又提出生存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也是人权的基本内容。跟着社会和完政实践的持续不断的发展,人权的内涵必将更为丰富和完善。

  ②宪法对人权进行着严格的保护。这表现在宪法为人权的实现规定了各项政治、法律条件;在人权与其他宪法价值的实现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护公民的人权。

  ①完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础。

  ②宪法确定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和程序,如确立代议制度、选举制度等,使公民的参政权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

  ③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产生和运作的基本规则,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能够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则,并最终向全体公民负责,等等。

  (1)道德性义务。如遵守公民的纪律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发扬集体主义精神的义务等。李步云先生曾言,“见诸法律的义务必须是必不可少的义务、其他方法难以为保障履行的义务。道德性义务不具有这样的特征,它们过于含混,不具法律性,不适合规定在包括宪法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件中。

  (2)法律义务。这些义务混淆了宪法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界分,也不宜规定在宪法中,如欠债还钱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禁酒“的义务等。

  (3)非公民个人义务,如“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义务,这些义务固然重要,但是这些义务更多的是集体义务而非个人义务,并且这些义务的道德特征过于明显,不宜于作为公民的宪法义务。

  (4)过渡性义务。这些义务多是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过渡期间的遗留,如赡养老人的义务。在前资本主义国家,家庭是社会的核心,以此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习俗是国家存亡的重要的条件,但是跟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社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现代发达国家,福利制度已经取代了“养儿防老”的观念与体制,而将赡养老人变为了国家的义务。

  (1)人权是指人们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它不依赖于法律的确认而存在;公民权是指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具有公民资格的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2)二者性质不同。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在实践中持续不断的发展,不同的人类能对人权有各自的理解和解释。而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含义和保护方式有着法律的界定,人权的内容一旦入宪而成为公民权,就具有了固定含义,只能依法解释和保护。

  (3)二者不能简单等同。我们大家可以笼统地讲公民权就是人权,因为它体现着人权的内在要求。然而,人权和公民权从性质到形式差异很大,人权的一个方面的要求可能具体化为公民权的若干项权利,而公民权的一项权利也可能同时体现人权的多方面要求。

  (4)人权与公民权相比,还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以及前述的时代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1)通过宪法实施,实现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党的主张。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具体表现。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其所体现的意志和主张具有根本性,只有宪法得到切实的实施,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才能得以实现。

  (2)通过宪法实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律法规违背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必然侵害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关宪法实施的制度或程序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依据。

  (3)通过宪法实施,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我国的各种国家制度,如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等基本规定,都是根据宪法建立和运行的。

  公民的财产权意味着: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

  保护财产权历来为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跟着社会持续不断的发展,我国公民财产权的范围不断扩大,

  2004年对宪法做修改时,把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制度体现在宪法第十三条: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对于每一个公民而言,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财产权为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门槛。财产权为人们独立人格的形成奠定基本的物质条件。

  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修改宪法。在我国修改宪法的实践中,通常由中国中央委员会首先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接受,再向全国人大提出正式的宪法修改草案。

  审定是指有权机关审查修宪提案的内容,对是否修改作出决定。如果否决修宪提案,则宪法修改程序不能接着来进行。理论上看,这一程序并非必要程序,而我国的宪法修改程序也没有规定此程序。

  宪法修改提案通过后,由指定或法定的国家机关对修宪提案所涉内容做具体的拟定。这一过程明确宪法条文如何修改。在实践中要注意贯彻公开、民主的原则,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使草案获得广泛的民众支持。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现有此项职权。

  对于起草完毕的修改草案提交立法机关或全民进行表决,由其决定是不是通过该草案,使其成为宪法修正案。各国宪法对议决都规定了比一般法律议决较严格的程序,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改草案的通过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公布是修改宪法的最后程序,也是必经程序。未经公布的宪法修正案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公布一般是由法定公布机关通过法定方式使其为公众知晓。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在实践中,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

  制宪权主体,即宪法制定权的拥有者、所有者,是宪法制定权的归属。制宪权主体是制定权得以运行的主要的因素,它直接关涉到宪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是国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宪法制定权主体实际上取决于国家权力或者说国家主权的归属。国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是现代宪法发展的基本特点。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享有主体,但它并不代表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行使制完权。

  宪法的价值是指宪法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很好的满足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需要或实现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目标的内在规定性。宪法价值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①包括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即目的性价值;②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③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宪法价值三方面含义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共同构成宪法价值的完整内涵。

  ①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人权的内涵。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了生命、自由、平等、安全、反抗压迫和追求幸福等是人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随后各国宪法均以不同方式确认了人权的这些基本内容;后来,许多国家的宪法又提出生存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也是人权的基本内容。跟着社会和完政实践的持续不断的发展,人权的内涵必将更为丰富和完善。

  ②宪法对人权进行着严格的保护。这表现在宪法为人权的实现规定了各项政治、法律条件;在人权与其他宪法价值的实现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护公民的人权。

  ①完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础。

  ②宪法确定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和程序,如确立代议制度、选举制度等,使公民的参政权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

  ③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产生和运作的基本规则,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能够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则,并最终向全体公民负责,等等。

  (1)道德性义务。如遵守公民的纪律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发扬集体主义精神的义务等。李步云先生曾言,“见诸法律的义务必须是必不可少的义务、其他方法难以为保障履行的义务。道德性义务不具有这样的特征,它们过于含混,不具法律性,不适合规定在包括宪法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件中。

  (2)法律义务。这些义务混淆了宪法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界分,也不宜规定在宪法中,如欠债还钱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禁酒“的义务等。

  (3)非公民个人义务,如“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义务,这些义务固然重要,但是这些义务更多的是集体义务而非个人义务,并且这些义务的道德特征过于明显,不宜于作为公民的宪法义务。

  (4)过渡性义务。这些义务多是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过渡期间的遗留,如赡养老人的义务。在前资本主义国家,家庭是社会的核心,以此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习俗是国家存亡的重要的条件,但是跟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社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现代发达国家,福利制度已经取代了“养儿防老”的观念与体制,而将赡养老人变为了国家的义务。

  (1)人权是指人们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它不依赖于法律的确认而存在;公民权是指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具有公民资格的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2)二者性质不同。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在实践中持续不断的发展,不同的人类能对人权有各自的理解和解释。而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含义和保护方式有着法律的界定,人权的内容一旦入宪而成为公民权,就具有了固定含义,只能依法解释和保护。

  (3)二者不能简单等同。我们大家可以笼统地讲公民权就是人权,因为它体现着人权的内在要求。然而,人权和公民权从性质到形式差异很大,人权的一个方面的要求可能具体化为公民权的若干项权利,而公民权的一项权利也可能同时体现人权的多方面要求。

  (4)人权与公民权相比,还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以及前述的时代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1)通过宪法实施,实现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党的主张。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具体表现。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其所体现的意志和主张具有根本性,只有宪法得到切实的实施,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才能得以实现。

  (2)通过宪法实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律法规违背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必然侵害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关宪法实施的制度或程序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依据。

  (3)通过宪法实施,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我国的各种国家制度,如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等基本规定,都是根据宪法建立和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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