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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考试须掌握的100个知识点!

来源:火狐体育下载 日期:2024-04-15 14:28:59 浏览量:15次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答: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是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学技术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的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实际效果的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答:(1)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2)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3)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严格检查并立即处理事故隐患;(4)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答: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解决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7.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矿山、建筑实施工程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方面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定具备哪些条件方可任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实施工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答:(1)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3)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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